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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嗎?

轉載 勞動法苑

請用微信掃一掃 2023-03-05 13:45 {{clickNum}}

申請人李某因被用人單位辭退,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簡稱勞仲委)提出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用人單位則認為,因李某收受供貨商回扣款,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辭退李某。李某則認為,其是因受供貨商的委托維修瑕疵設備,所得款項屬供貨商支付的辛苦費。

處理結果

勞仲委經審理查明,李某違規向用人單位的供貨商索取財物,對李某提出的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李某作為用人單位的維修工程師,本職工作就是及時驗收和維修用人單位從其他供貨商處購買的生產設備,如發現問題必須及時上報,以免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但李某卻以此契機謀取私利。案件審理過程中,供貨商提供證明表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以設備驗收之名多次向供貨商索要錢財,與李某所陳述的接受委托相互矛盾。

勞動者應當按職責完成勞動任務,提供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本案中李某向供貨商索取財物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并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管理形象,用人單位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來源:江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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