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單位能隨意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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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3日,戴先生應聘到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8月20日,戴先生被公司負責人找去談話,公司提供了考核明細,明確其不勝任工作,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辭退。戴先生咨詢,他只是聽同事說過公司的考核明細,但公司并未向其明確過。公司能隨意認定他不勝任工作,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嗎?
該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認定職工“不勝任工作”不能僅憑主觀,需要有公正、客觀的工作考核機制。為此,公司要認定戴先生不能勝任工作,需要事先對其工作任務和工作量進行明確,告知其具體量化的考核標準;在考核被認定為不勝任工作后,要對戴先生進行培訓或者調崗;在未經培訓或調崗的情形下,是不能直接辭退的。
此外,公司即使以“不勝任”為由辭退戴先生,還應將事由通知工會研究再作處理。而不能未經工會允許就一辭了之。由此,公司辭退戴先生是違法的。戴先生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為其恢復勞動關系,或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